本政策適用於於本平台刊登標的之上架服務商,本政策為平台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服務商於平台上架、刊登、投放廣告或就標案與買方互動,即視為已閱讀並同意遵守本政策。
第1條 目的與基本原則
本政策目的在於確保刊登資訊透明、交易安全、降低爭議並符合相關法令要求。
服務商應就其上架內容負完全責任(包含但不限於標的真實性、合法來源、權利狀態、廣告宣稱、交付能力與售後處理等)。
平台得基於風險控管、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或維護平台秩序之目的,對標案/服務商採取審核、補件、限制功能、下架、停權、終止合作或其他必要措施。
第2條 名詞定義與動產分類
標案/上架內容:指服務商於平台刊登之標的資訊、圖片、影片、直播/看樣資訊、價格、條件、宣稱與相關附件。
不動產:指土地、建物及其附屬權利。
動產:依本平台分類,動產至少包括下列五大類(由上而下):
(1)汽機車(含汽車、機車、重機、特殊車輛與其依法可交易之附屬物)
(2)精品(含精品包款、珠寶、腕錶、配件等)
(3)藝術品(含原作、版畫、雕塑、攝影作品等)
(4)古董(含古物、老件、古董器物、古籍等)
(5)其他動產/概括(前述以外之一般動產)
第3條 資訊真實與完整揭露
刊登資訊須真實、完整、可驗證,不得誇大、隱匿或引人錯誤。
涉及交易決定之重要事項(例如權利狀態、占用/租賃、限制處分、重大瑕疵、真偽、來源、年份/型號、里程/維修紀錄、鑑定/估價結論、保固與排除條件等)不得模糊化或以免責文字取代揭露。
如標的資訊有重大變更(例如權利狀態、占用情形、限制移轉、可交付日期、看樣安排、瑕疵揭露內容等),應立即更新並通知平台;必要時平台得要求服務商通知已出價/得標者。
第4條 不動產必要揭露項目
至少應揭露:權利狀態、他項權利、占用/租賃、點交方式、限制處分/限制移轉、管理費/稅費負擔、重大瑕疵與現況、交付/過戶流程與文件需求等。
不得以「一切以現況為準」取代必要揭露;現況交付仍應先揭露已知重大事項。
提供並解說「不動產說明書」。
第5條 動產必要揭露項目
(1)汽機車:應揭露車輛識別資料(車身/引擎號碼得採部分遮蔽版本)、年份/型式、里程、事故/泡水/重大修復、權利狀態(是否設定動產擔保/留置等)、牌照/稅費狀態、驗車/保養紀錄(如有)、交付方式與過戶/移轉所需文件。
(2)精品:應揭露品牌/型號/尺寸/材質、配件/盒單/保卡/序號(得採部分遮蔽)、真偽與來源說明(含鑑定方式/結果)、使用狀態與瑕疵(刮痕/污漬/修補等)、保固或售後安排、交付與驗收方式。
(3)藝術品:應揭露作者/年代/尺寸/媒材/版次、來源與權利(著作權/展覽權利如涉及)、保存狀態與修復史、鑑定/保證內容、包裝運送與保險之安排。
(4)古董:應揭露年代/來源脈絡、材質/工法、保存狀態與缺損、修復與後配/拼接情形、鑑定/估價資訊、可能涉及文化資產/出入境限制之風險提示。
(5)其他動產/概括:應揭露足以辨識標的與交易條件之資訊(品名/規格/數量/狀態/瑕疵/來源/交付方式等),並不得以概括描述取代重要資訊。
第6條 圖片、文案與第三方資料之權利
服務商就其刊登、上傳或提供之照片、平面圖、鑑定報告、估價報告、文字描述、影片、直播內容及其他資料,應確保具有合法使用權或已取得必要授權。
服務商不得刊登仿冒品、侵權品、未經授權之重製品、改作物,或其他侵害第三人權利之標的。
但已取得合法授權、原著作已進入公有領域,或屬未致消費者誤認為原作、正版或官方授權品之獨立創作、二次創作或致敬作品,不在此限。
服務商對前項標的應清楚揭露其性質,不得以原作、真跡、正版、官方授權或其他足使人誤認之方式刊登或宣傳。
平台得要求服務商提出授權、來源或權利說明;平台得要求補正、調整標示、限制上架、下架、暫停交易或取消成交。
如因侵權、冒充、誤導或權利瑕疵致買方受有損害,服務商應負全部責任。
第7條 廣告與宣稱規範
服務商不得對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用途、來源、真偽、權利狀態、瑕疵、保固、投資/增值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表徵或廣告。
不得以「僅供參考」「以現況為準」「不負任何責任」等文字,取代應揭露之重要資訊。
依個別標的性質、交易規則或契約得約定現況交付、現況點交或現況拍賣;但服務商對已知或可得知之重大事項、瑕疵、權利限制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判斷之資訊,仍應據實揭露,不得僅以「以現況為準」免責。
標案頁面與服務商對外宣稱(含直播/社群貼文/私訊等)應一致;如有差異,以對買方較有利之揭露/承諾為準。
第8條 禁止刊登與限制交易項目
不得刊登違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或依法限制交易之標的(包含但不限於仿冒/侵權品、來源不明/疑似贓物、受管制且不具合法交易資格之標的)。
平台得要求補件、抽查或下架;情節重大或有急迫風險者,平台得不經補正期即刻處置(如下架、停權、終止合作或通報)。
第9條 看樣/檢視揭露與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平台統一規範|供服務商遵循)
看樣/檢視揭露:服務商上架標的時,應於標案頁面揭露拍賣期間之看樣/檢視安排,包含【現場參觀/視訊/直播】方式、時間、地點、是否須預約、聯絡方式及注意事項。
服務商不得自行宣稱交易一律不適用七日解除權,或以「不退不換」等方式排除消費者依法可能享有之權利。服務商如主張個別交易不適用七日解除權,應以交易相對人身分、商品/服務性質、適用法令、合理例外情事及依法完成告知為依據,不得為虛偽、片面或足使消費者誤認之標示或宣傳。
例外排除:若服務商主張屬主管機關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須於交易前明確告知並取得買方同意,且應依平台指定之欄位/流程揭露;未完成者,不得排除解除權。
瑕疵/真偽/品相:服務商就標的真實性、來源、品相、瑕疵揭露及交付負主要責任;平台得提供爭議協調與必要之下架/停權處置。
第10條 禁止導流、私下交易與個資保護
服務商不得要求買方以私下方式交易或繞過平台既定之金流/流程(包含但不限於改以外部連結、第三方通訊軟體/匯款方式、或其他方式收款/交付)。
服務商不得於標案頁面或與買方溝通中揭露不必要之第三人個資,亦不得蒐集、利用買方個資逾越交易必要範圍;平台得要求刪除、遮蔽或補正。
第11條 配合申訴、稽核與證據提供
服務商應於平台通知後於期限內提供交易所需文件及爭議證據(例如權利證明、物況說明、鑑定/估價資料、對話紀錄、交付/物流證明等)。
服務商應配合平台稽核、抽查與合理補件要求;逾期不回覆或拒絕配合者,平台得採取下架、限制功能、停權、暫停結算或終止合作。
第12條 違規處置程序
一般情形:平台得通知服務商補正、提出說明或提供文件;服務商未補正完成者,平台得採取下架、限制功能、停權、暫停結算或終止合作等措施。
重大或急迫風險情形(包含但不限於疑似詐欺/冒用、洗錢風險、疑似侵權或違法、重大誤導性宣稱、或可能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害者):平台得不經補正期即刻下架、限制交易、凍結款項、停權或終止合作,並得視法令或風險需要採取通報/配合調查等措施。
第13條 違反效果與求償
服務商違反本政策,致交易無法完成,或致平台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消費者申訴、主管機關調查、處分或受有損害者,平台得要求補正、下架、暫停上架或交易、暫緩撥款、終止合作,並得向服務商請求損害賠償。
平台依本政策所為之下架、限制上架、暫停交易或其他管理措施,不影響平台另依契約、平台規則或相關法令向服務商主張扣款、求償、暫停結算、暫緩撥款、終止合作或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