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 平台服務條款
本服務條款規範使用者使用本平台之權利義務,並與A1、A1-2競標規則、網站公告、以及A4隱私權政策/個資告知事項等文件共同構成契約。
第一章 總則與定義
第1條 平台資訊
本平台由興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9106925;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興路22號2樓;客服信箱:dongfengauction@gmail.com)提供服務。
第2條 平台角色
平台提供資訊刊登、競標系統、金流處理、以及通知傳遞等網路服務。除平台另有明示載明為交易當事人外,平台並非買賣雙方之一方;標的資訊之正確性、權利狀態、交付與過戶/移轉,由賣方/服務商及買方依其契約與法令負責。
(不動產)買方拍賣保證金與平台向買方收取之平台服務費,依平台收費標準公告收取;成交尾款一律透過銀行履約保證辦理。服務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收、保管、收受或指示買方支付任何款項(包含但不限於保證金、尾款、平台服務費或其他費用)至服務商或第三人帳戶。
(動產)買方就保證金、成交價及平台向買方另收之平台服務費等款項,原則一律支付至平台指定帳戶,由平台提供代收代付。平台服務費,依平台收費標準公告收取。
平台就前述款項之收款、扣抵、凍結、退還與撥付,依A1競標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為維護交易安全及符合法令遵循(含洗錢防制/打擊資恐或其他風險控管)之需要,平台得要求使用者提供必要資料、暫停/限制交易、暫緩款項處理或終止服務。
第二章 帳號與使用規範
第4條 註冊與資料真實
使用者應提供真實、最新及完整之資料;如有變更應即時更新。平台得依交易安全、風險控管或法令遵循之需要,要求使用者完成身分驗證、受益人/代理人資訊確認、或補充文件。
第5條 帳號安全與授權使用
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與驗證資訊。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原因致第三人使用其帳號所生之一切後果,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使用者發現帳號疑遭冒用、詐欺或其他異常時,應立即通知平台;平台得基於風險控管暫停該帳號之交易、出價權限或款項處理。
前項不影響平台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法應負之責任。
使用者將帳號、密碼或驗證資訊交付未成年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等,因此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損害或費用(含平台因處理爭議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使用者自行負擔;平台並得基於風險控管取消其出價/得標資格、暫停或終止帳號、暫緩款項處理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除使用者得證明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凡以使用者帳號及其驗證方式所完成之登入、出價、得標、付款指示、同意勾選、通知收受或其他操作,均視為使用者本人所為並對使用者發生效力。
使用者之帳號僅供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轉讓、出租、讓與或供第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由第三人代為出價、付款、收受通知或處理交易)。
第6條 禁止行為
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 惡意抬價、圍標、串標、或其他影響競標公正之行為。
- 干擾系統、散布惡意程式、攻擊平台、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更改資料。
- 刊登、散布不實資訊,或侵害他人權利(含智慧財產權、名譽權、隱私個資等)。
- 以私下方式導流交易、規避平台金流/流程,或要求他人以非平台指定方式付款/交付。
- 洗錢、詐欺、冒用他人身分、或其他違法行為。
平台得依規則採取限制功能、取消投標/得標資格、暫停或終止帳號等措施,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7條 通知與送達
平台就與本條款及交易相關之通知,得以站內訊息、電子郵件、簡訊、推播通知、電話或其他平台認為適當之方式為之;使用者應確保其聯絡資訊可收受通知。
除使用者可證明其非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收受外,平台通知於發送至使用者所留存之聯絡方式或站內訊息送達使用者帳號時,視為已送達。
第三章 服務內容與費用
第8條 費用與電子發票/統一發票
- 費用項目、計價方式、收取時點與支付方式,依平台公告、標案頁面/付款頁揭露或雙方另行約定為準。
- 就平台向買方收取之平台服務費或其他屬平台提供勞務之費用,平台將依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方。
- 就動產交易中屬平台「代收代付」之款項(包含保證金、成交價及依法/依約應轉付之款項),平台是受託代收轉付僅開立平台服務費統一發票。成交價所對應之銷售憑證,應由實際出賣人開立並交付買方。
- 交易取消、退款、銷貨退回或價金調整時:
- 涉及平台服務費者,由平台依規定辦理發票作廢或折讓。
- 涉及成交價(貨款)者,應由出賣人依法辦理作廢或折讓。
- 買方如需統編或特定抬頭,應於個人資料內正確提供;提供錯誤致無法更正之風險,由買方自行負擔。
- 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退貨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平台將依法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
第9條 手續費、匯費與第三方費用負擔
使用者或服務商因使用金流、匯款、履約保證、鑑定、物流、倉儲或其他第三方服務所生之費用(含匯費/手續費),原則依標案頁面揭露或平台公告負擔;如無揭露,平台得依交易性質與成本歸屬,向可歸責或受益之相對方收取或代扣。
(買方服務費未繳之處理)買方如未依期限繳納平台服務費或其他應付款項,平台得採取下列措施:
- 以站內通知/簡訊/Email催告買方於3個工作日內補繳。
- 於平台可扣抵之款項(例如買方保證金、平台應退回款項或平台代收款項)範圍內,先行扣抵應收費用與必要成本;不足者,仍得通知買方補繳。
- 暫停或限制買方使用部分功能(包含但不限於:出價/投標、參與新標案、取得成交通知或相關文件等),直至繳清。
- 就不動產標案,得通知服務商暫緩簽約、對保、履約保證、點交、過戶等交接程序;就動產標案,得暫緩交付/過戶/撥付價款等作業,直至繳清。
- 買方逾期仍未繳清且已影響交易進行者,平台得依平台規則撤回成交相關通知、改認買方違約或終止交易,並得向買方請求因此所生之合理必要費用與損害。
第10條 服務商服務
標的之刊登、帶看/看樣、簽約、對保、履約保證、交付、過戶/移轉等,原則由服務商提供。服務商與使用者間之契約與責任,依其另行簽署之文件及標案頁面揭露辦理。
平台得提供交易流程資訊、通知、金流協助及爭議處理協助,但不因此成為買賣契約當事人。
第11條 看樣/檢視機會
平台及服務商得就特定標的提供拍賣期間之看樣/檢視安排(例如現場參觀、視訊或直播),並於標案頁面揭露方式、時間、地點、預約與注意事項。
使用者如未利用看樣機會仍出價或下單者,視為已就標案資訊與現況了解並接受之。出價有效。
第12條 七日解除權提示
買方如屬消費者,且個別交易依法構成通訊交易者,原則上得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主張七日解除權;但如交易相對人非企業經營者,或商品/服務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並已依法完成告知,或依其他適用法令及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智慧財產與內容
第13條 平台內容與授權
平台系統、商標、介面與內容受智慧財產權保護。未經平台書面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反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或散布。
第14條 使用者上傳內容
使用者上傳之文字、圖片、影片或文件應確保有合法授權且不侵害第三人權利。平台得因檢舉、法令要求或風險控管,移除或限制展示相關內容。
第五章 責任限制與爭議處理
第15條 服務中斷與系統異常
平台可能因維護、更新、系統調整、第三方服務中斷或不可抗力而中斷或延遲服務;平台將於合理範圍內提前公告,或於事後以適當方式通知。
如因系統故障、網路異常或其他可合理認定之技術原因致出價/得標/通知/金流結果顯著異常,平台得採取必要措施(例如更正、撤銷、暫停標案、退款或其他處置),並通知相關方。
第16條 責任限制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平台就間接、附帶或衍生損害(例如利潤損失、商譽損害、資料遺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17條 申訴與爭議處理
使用者得以客服信箱或線上表單提出申訴。平台將於7個工作日內回覆受理,並於14日內提出處理方案(視個案複雜度得合理延長並通知)。
第18條 法令遵循與風險控管:暫停/凍結
如因標案爭議、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或平台基於合理事由懷疑有冒用、詐欺、洗錢或其他不法/風險情事者,平台得暫停或凍結交易、款項退還/分配、帳號權限或相關服務,並通知相關方於平台指定期限內提出說明或補件;平台得視個案風險與第三方回覆進度延長處理期間。
第六章 條款變更與準據法
第19條 條款變更
平台得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要求、系統安全、風險控管或營運需要修正本條款。平台將於生效日前以網站公告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一般變更:生效日前至少15日公告;重大變更:生效日前至少30日公告。
條款變更原則上僅對變更生效後之使用與交易適用;已成立之交易,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完成交易所必要者外,不溯及既往。
第20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所生爭議,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